通知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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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评选2016年国家奖学金、省政府奖学金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6-10-14 17:50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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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学院:

  按照《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高校奖助学金经费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》(鲁学助〔2016〕46号)要求,根据《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》《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》,现就我校2016年国家奖学金、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工作安排如下:  

  一、评选范围  

  我校2013级、2014级和2015级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评选。  

  二、推荐人数

  各学院推荐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2名、专科学生1名作为候选人参加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;各学院推荐符合条件学生(本专科不限)1名作为候选人参加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。  

  三、评审、推荐条件  

  (一)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 

  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  

  2.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  

  3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  

  4.热爱集体,关心他人,学习刻苦,工作积极主动,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,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,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;  

  5.学习成绩优异。国家奖学金申请人本学年学习成绩位于本专业同年级前3%,上学年两学期素质综合测评均为A级,本学年在奖学金评定中获得校级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及以上,且无不及格课程。  

  6.对于上学年学习成绩未进入前3%但进入前10%、两学期素质综合测评未达到A级但为B级的学生,如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。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是指在道德风尚、学术研究、学科竞赛、创新发明、社会实践、社会工作、体育竞赛、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。具体如下:  

  (1)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,具有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、奉献爱心、服务社会、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,在本校、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,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,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。  

  (2)在学术上取得显著成绩,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,以第一、二作者出版专著。  

  (3)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、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(或金奖)及以上奖励。  

  (4)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科研成果获省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(须通过专家鉴定)。  

  (5)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,为国家争得荣誉。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,集体项目前二名;优秀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、集体项目前二名。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。  

  (6)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,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,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,为国家赢得荣誉。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。  

  (7)获全国优秀学生、全国优秀学生干部、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、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。  

  7.同等条件下,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  

  (二)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  

  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  

  2.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  

  3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  

  4.热爱集体,关心他人,学习刻苦,工作积极主动,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,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,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;  

  5.学习成绩优异。省政府奖学金申请人上学年学习成绩位于本专业同年级前5%,上学年两学期素质综合测评均为A级,本学年在奖学金评定获学校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,且无无不及格课程;  

  6.对于上学年学习成绩未进入前5%但进入前10%、上学年两学期素质综合测评未达到A级但为B级的学生,如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也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。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是指在道德风尚、学术研究、学科竞赛、创新发明、社会实践、社会工作、体育竞赛、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。具体如下:  

  (1)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,具有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、奉献爱心、服务社会、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,在本校、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,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,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。  

  (2)在学术上取得一定成绩,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,以第一、二作者出版著作。  

  (3)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、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(或金奖)及以上奖励。  

  (4)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科研成果获厅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(须通过专家鉴定)。  

  (5)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,为我省争得荣誉。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,集体项目前二名;优秀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、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、集体项目第一名。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。  

  (6)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,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,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,为国家赢得荣誉。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。  

  (7)获全国优秀学生、全国优秀学生干部、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、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,或获山东省优秀学生、山东省优秀学生干部、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、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。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。  

  7.同等条件下,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  

  (三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审、推荐:  

  1.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;  

  2.无故拖欠学费者;  

  3.考试作弊者;  

  4.破坏公共财物者;  

  5.道德品行不良者;  

  6.宿舍卫生成绩不达标者。  

  四、评审、推荐办法  

  1.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,附个人材料(学生本人出具不少于1500字);学生需提供2015-2016学年的成绩单、成绩排名表、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表(均由学院出具),并填写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》《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》。经班级学生评议通过,辅导员、班主任签署意见后,以班级为单位报所在学院初审。  

  2.各学院负责审查申请人的资格,深入学生中间了解申请人的生活、学习状况和其他表现,在综合比较后,确定本学院候选人,并将推荐名单在本学院进行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连同事迹材料于10月16日下午四点前报送学生工作处,同时发送电子版至指定信箱。  

  3.国家奖学金申请学生需自述个人情况可做PPT答辩,由评委根据学生自述、答辩的情况打分。  

  4.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组综合评审,提出本年度获奖学生建议名单,报学校审定,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。  

  5.公示无异议后,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。  

  五、评审、推荐要求  

  1.评审、推荐工作应严格按照上述条件进行。  

  2.评审、推荐工作中学习成绩、综合测评排名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。  

  3.评审通过的学生需要通过网上填报信息,具体时间另行通知。  

  4.未尽事宜,请与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联系。  

  联系人:薛卿  

  联系电话:58997267  

  邮箱:xq@sdyu.edu.cn  

      

      

  学生工作处   

  2016年10月14日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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