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 张智辉
2012-06-18
我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。十年前被中国人民大学聘为兼职教授、博士生导师,现仍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兼任博士生导师。参与法学教育十多年的经历,使我深深地体会到,法律实务工作者参与法学教育、法学教育工作者参与司法实践,是相互学习、共同提高的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。借此机会,我愿意把自己一点不成熟的体会奉献给大家。
法律实务工作者参与法学教育、法学教育工作者接触法律实务,我感到,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好处:
一是有利于更深刻的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。
担任兼职教授以后,参加法学界学术活动的机会多了,与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话的机会多了,了解法学思潮和学术动态的机会多了,从而也就增加了对重大的法学前沿问题进行理性思考的动力,增强了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参与法学研究的使命感和责任感。例如,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提出“推进司法体制改革,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”之后,法学界对司法独立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。有的认为,司法独立就是要独立与政党、独立与人大,就是要不受任何制约地行使职权。我当时提出,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,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,我们讲司法独立只能是一种相对的独立,因此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,只有在这个前提下,司法独立才有发展的空间。当时,有的学者批评我是改良派。我强调中国的司法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,不是重新建立一个全新的司法制度,因此必然是渐进式的改进,不可能是革命式的变革。后来,有的学者对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提出质疑,认为全世界的检察机关都是公诉机关,唯有中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,这种制度应当废除。这种观点引起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深入思考,我在《中国法学》上发表了“法律监督三辩析”,在《法学家》上发表了“法律监督机关设置的价值合理性”,在《检察日报》上发表了“论检察权的性质”等文章,论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。在这些学术研究过程中,通过对法学理论重大问题的思考,进一步加深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理解,更加深刻的体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法学研究的指导意义。
二是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法学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。
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规范和引导人们的社会行为,具有很强的实践性。法律的实践性是与特定的民族历史和社会现实联系在一起的。法学教育和研究只有紧密结合中国的历史和现实,回答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重大问题,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。但是法学教育和研究又不能过于封闭,需要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法学理论,来丰富和发展我们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。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同志,习惯于理论思维,容易接受和引入西方国家的法学理论和法治经验,善于捕捉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;在实务部门工作的同志,习惯于实践性思维,常常提出的问题是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能否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,时常表现出一种务实的态度。通过相互交流,可以取长补短,把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更好地结合起来。例如,在美国盛行的辩诉交易,通过法学家的介绍流入中国。有的学者主张在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引入辩诉交易制度。根据法学界的介绍,我研究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,觉得辩诉交易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案多人少的矛盾,提高诉讼效率确有参考价值,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环节下,又容易被利用来进行违法交易。所以我提出吸收辩诉交易的合理内核,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快速办理,以提高诉讼效率。为了证实这种方案的效果,我们在十个不同类型的检察院进行试点,有的检察院还通过政法委出面,公检法三家联合进行试点。为了慎重起见,我们把试点的范围限定在轻微刑事案件。通过一年多时间的试点,我们召开总结研讨会,邀请立法机关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共同研讨。大家认为,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以通过快速办理机制大大提高诉讼效率,并且能够保障司法公正。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,这种意见被立法机关采纳,进一步扩大了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。
三是有利于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人才。
在参与博士生教学和指导博士生撰写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的过程中,我尽可能地把自己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和感受到的问题提供给学生,帮助他们从理论与现实两个层面思考和研究问题,避免概念——历史——国外的做法——中国法律的完善这样一种不研究中国法治建设现实问题的、隔靴搔痒的论文写作模式,使他们的学习和研究更好的服务法治建设的实践。我认为,这对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特别有意义。因为这样做,可以使我们所培养的人才真正成为有助于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人才,成为解决中国法治实践中现实问题的人才,而不是高谈阔论、不着边际的博学者。
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,需要一大批高层次法律人才。而这些人才需要通过法学教育来培养。法学教育要适应法治建设的需要,培养实现需要的法律人才,就需要让我们的法学家们更多的接触司法实践,需要让我们的法科学生们更多的了解司法实践。而法学家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、法律实务工作者到法学教育部门兼职,正是满足这种需要的重要途径。
以上所言,只是我的一点体会,不对的地方,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。
谢谢大家!